2014-02-27 12:22:42来源:秦皇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阅读次数:
中公军转网发布河北省军转安置政策工作实施细则,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供2018年军转考试资讯、军转安置政策、军转备考资料,助2018年军转干部华丽转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军转安置政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军转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四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省、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厅(局)军转干部安置培训处(科)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军转干部的日常安置工作。
第六条 河北军转安置政策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第七条 河北军转安置政策中军转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八条 河北军转安置政策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转干部和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与接收
第九条 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档案由军队移交部门按照当年国家下达的计划,向我省移交。档案的接收和审查工作,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为河北省的;
(二)配偶随军取得河北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在军队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下同)的;到省会安置的军转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取得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
(三)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北省的;
(四)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北省的;
(七)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在河北省或有一方原籍、入伍地是河北省的;
(九)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且驻地在河北省的;
(十)我省急需的各类人才,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一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范围: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第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因地方工作需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国家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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