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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工作有关说明

2014-03-22 10:40:26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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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底,中央印发了《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为抓好国转联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军转干部科学考试安置制度,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具体依据与主要经过

今年的国转联1号文件明确规定,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原则上实行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办法安置;并强调指出,为避免出现接收安置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转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问题,考试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实施。同时规定,实行考核量化赋分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一。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要求,志恒常务副省长在今年的全省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考试安置办法和团职军转干部选调安置办法。根据国转联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省领导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带领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的同志,在认真学习1号文件的基础上,草拟了我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然后,分别召开了11个地级以上市人社局领导和军转办主任、以及70多个省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和驻粤部队转业部门负责人座谈会,还专门征求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录处和省人事考试局的意见建议。在对初稿进行认真的修改后,我们将办法呈送志恒常务副省长,省委常委、省军区黄善春政委,省军区张仲会副政委审阅,经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签发,于5月19日印发全省执行。

二、关于考试对象的说明 

《办法》规定,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安置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没有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且不属于照顾安置对象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不能安排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要求进入非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不参加考试。

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实行选调和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目前,这个办法正在制定之中。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级的军转干部参照行政团职军转干部选调的办法,采取选调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级的军转干部采取这种办法安置的主要考虑是: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级的军转干部在部队时相当于团级以上职务,是部队的技术骨干,资历较深,且往年我省绝大部分地区对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级的军转干部不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安置。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属于照顾安置对象。照顾安置对象中是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不参加考试,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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