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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转干部划分条件

2014-04-22 18:35:47来源:网络整理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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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陕军转办发[2011]4号文件

符合西安地区接收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原则上按照省直和西安市4.5:5.5的安置数量比例,依照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转干部划分条件,分别予以接收安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直单位接收安置:

一、配偶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二、未婚或离异军转干部的父母均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三、配偶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未婚或离异军转干部的父母均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所在企业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配偶或父母在该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四、夫妇同为非西安籍军队干部,一方或双方同时转业,转业方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五、被授予全军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陕西省接收条件,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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