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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军转干政策:辽宁沈阳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地及安置单位分析

2014-12-12 13:15:36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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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方式分析】

沈阳市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军转安置部门推荐与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相结合、军转干部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原则,使每一名军转干部都能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具体是:

(一)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

(二)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

(三)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军转干部,如在市内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

(四)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

(五)团职军转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接收团职军转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六)市直部门接收军转干部,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50%由接收单位自主选要,50%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可分配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也可分配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非本人意愿情况下,不得将军转干部指令性分配到企业。

(七)中央直属驻沈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分担困难,承担和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辽宁省直在沈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从沈阳市接收的军转干部中选调或通过考试接收,具体事宜请参考省军转办的实施办法;

(八)对国家按照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数所增加的行政编制,采取带编分配的办法,主要用于安置师、团职干部和无空编单位接收军转干部。

(九)各用人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要结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选调优秀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进入各级各类领导班子任职。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对口安置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给予三年适应期,进入企业的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辞退军转干部;

(十)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军转干部,按其军队的职务等级安排地方平级职务,其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所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退休时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本内容是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的2014辽宁沈阳军转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解答中作出的相关规定,具有军转干部指导意义,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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