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31 15:55:17来源:甘肃公安网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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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转业军人落户规定】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本人原户口注销记载;回原籍安置的转业军人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义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农转非"或城镇户口迁移异地落户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三等乙级以上、二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退役士兵城镇安置审批表》,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异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审批表》,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异地安置的转业干部,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输出落户手续。
5、随军转干部安置随调或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户口迁转介绍信、《随调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证明或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干部复员或转业军人自谋职业的,凭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军队复员干部落户通知书》或省军转安置办开具的落户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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