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31 16:33:18来源:兰州双拥网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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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政联〔20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甘肃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兰州市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和警备区政治部领导任副组长,市教育、双拥、警备区政治部和驻军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有关人员为成员,警备区政抬部设立办公室,牵头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收集掌握驻地部队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积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解决军人子女教育工作中的矛盾与问题,并督促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各县(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本县(区)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
第四条 各县(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县(区)评选内容,纳入各类学校创先评优内容。市教育局、警备区政治部、各县(区)教育局、各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各项优待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第五条 军人子女入中小学和辖区幼儿园,由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子女上学(入园)需求于每年6月中旬汇总报至所在县(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办公室,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底前协调相关学校接收军人子女上学(入园)。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可享受免费教科书,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可享受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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