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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辽宁鞍山市内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办法

2015-02-10 10:54:41来源:鞍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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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辽宁鞍山市军转安置政策(2012年颁布),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为了圆满完成我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任务,现对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提出如下接收安置办法:

一、安置条件

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鞍山市内(含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下同)安置:

1、鞍山市内入伍的;

2、配偶户口原在鞍山市内、后因随军迁出的;

3、鞍山地区驻军转业干部配偶户口在鞍山市的;

4、父母或岳父母经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调入鞍山市内且户口在鞍山市内、身边无子女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鞍山市内驻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二、安置去向

1、市、县(市)、区机关;

2、驻鞍中、省直机关;

3、各企业、事业单位。

三、安置办法

(一)要求到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下同)岗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如下:

1、公布安置计划。

2、参加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技术9级以上转业干部和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在公务员岗位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可免试)。

3、依据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记载,评出考核分数,予以公布。评分标准是:① 军龄分。军龄一年 1 分。 ② 任职分。任排职一年 1 分,任副连职一年 1.5 分,任正连职一年 2 分,依此类推,累计分数。从任职当年算起,两级职务不重复计算。技术十四级 10 分,十三级 11 分,十二级 12 分,十一级 13 分,依此类推。 ③ 加分。荣立一等功 30 分;荣立二等功 15 分;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 15 年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 10 分;荣立三等功 5 分。以上只核算分值较高的一项。④扣分。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扣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每次扣5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8分。因一个问题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为一次,按计分较高的一项扣分。

4、根据转业干部个人考试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予以公布。同级职务、总分相同的,按下列原则排列名次: ①“六类人员”在先;②军龄长者在先;③职务高者在先;④ 提任现职早者在先。

5、自选单位。从名次在前者开始,依次进行。点名不到的、到了不选的均按弃权处理。自选单位后不得更改。

6、公布自选结果。

受过处分(负领导责任除外)和在军转干部进入党政机关考试中违纪的转业干部不能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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