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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转干|长沙望城区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政策

2016-02-24 09:44:33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网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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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办发〔2013〕71号

长沙市望城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5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关于积极改进军转干部分配办法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10〕2号)等文件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创新军转干部分配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望城区内计划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公布安置计划、组织报名考试、综合评价排序、公布安置去向的程序进行安置。

第四条 考试考核安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和“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核定单位

第五条 区人社局根据市人社局、市军转办下达的年度军转安置任务,协商区委组织部、区编办拟定全区军转安置计划岗位,报区人事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区人社局将经区人事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的军转安置计划岗位在望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 考 试

第七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不报名参加笔试考试的军转干部笔试成绩以零分计算,非组织原因逾期不报到退档的军转干部不得报考。

第八条 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与写作等,总分为150分,笔试不指定教材。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由部队转业办依照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区人社局统一制作的《军转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移交区人社局复核、汇总。

军转干部未按时确认量化计分表的,以区人社局复核的结果为准。

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基本素质计分。

(一)军龄计分。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分,未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所差年限数×0.1)分。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排职(技术十四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十三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十二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十一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十级)计13分;技术九级计16分;技术八级计18分;技术七级计21分。担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加4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2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实行任职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未满3年的不计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予军衔(警衔)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本科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 综合表现计分。

(一)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4分、第二次计2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5分、4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12分、6分。

被省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的计12分、二等功的计8分、三等功的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二条 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以上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0.6分计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效备考为基础分,其他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计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二)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20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10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5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

(四)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参加国际维和的计6分;参加平暴、反恐、海军护航的计4分;驻港、驻澳的计3分。其他参加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每次计2分,最多不超过6分。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范围界定,由区人社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章 计分排序

第十三条 计分排序工作由区人社局统筹协调,部队转业办配合进行。

考试的笔试成绩按40%计分,考核的量化计分按60%计分,二者相加即为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

第十四条 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汇总排序。分数相同的,按照考核量化计分总分从高到低确定前后顺序;如还有相同,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顺序;如还有相同,以抽签确定选岗顺序。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将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和综合成绩在望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区人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复核。

第六章 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部队转业办协同区人社局组织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单位,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排序,按照从高效备考到低分的顺序,军转干部依次在本年度公布的安置计划范围内自主选择单位。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提前发布公开选择单位公告,公布选择单位时间和规则,军转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参与选择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本人放弃选择单位资格,拒不参加选择单位的,区人事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军转干部选择之后的剩余计划范围内指令性安置,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身体条件等要求。对少数接收单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经区人事领导小组确认,军转干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九条 区人社局将军转干部选择单位的情况,在望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适时召开全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同时移交军转干部档案。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的军转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实行问责,其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五好班子;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军转干部在笔试考试的过程中,不得违反考场规则,违规者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望城区军转干部参加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加分范围

2.长沙市望城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计分标准

3.长沙市望城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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