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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省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15问

2016-05-27 15:51:13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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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军转干部接收条件是什么?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广东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以下条件: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省或者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广州市、深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二)配偶取得广东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广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转联【2010】4号确定的范围)工作满 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可选择其中地区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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