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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之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2017-03-01 09:53:40来源: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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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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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 学校应承担责任

1. 物品、设施管理不当

(1)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2. 学生管理不当

(1)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3. 教师管理不当

(1)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2)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3)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二、 学校不承担责任

1. 不可抗力因素

(1)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 学生有特异体质的、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 学生自杀、自伤的。

(5)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2. 学校无不当行为(学生自行发生事故)

(1)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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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 公基 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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