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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一)

2017-03-07 10:06:12来源: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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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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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考点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围绕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多涉及单选题,重点考察考生对于各个原则内涵的理解情况。常考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一、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本咖啡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涉及歧视的一般违反这一原则。

二、自愿原则:“一切同意可以排除错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意思自治。

“法海卖钵,非买不可”强买强卖一般违反这一原则。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的权利止于你的鼻尖”。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

【考点二】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10周岁的儿童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不能说成人人相同。

二、监护制度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前两者了解即可,重点掌握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

注意:委托监护人的责任(指的是监护人将被监护人委托给他人代管的情形):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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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 公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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