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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11:07:57来源: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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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2005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共十条。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是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湾”分裂势力活动,促进祖国统一的重大举措,是合乎民心,顺乎民意,反映了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和坚定意志,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湾”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这是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的法律,而不是战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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